通知公告
Notice announcement
云南省林長制領導小組關于印發《云南省林長制省級會議制度(試行)》等六項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林長制領導小組,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省級林長聯系單位:
現將《云南省林長制省級會議制度(試行)》《云南省林長巡林工作制度(試行)》《云南省林長制信息工作制度(試行)》《云南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作制度(試行)》《云南省林長制工作省級督察制度(試行)》《云南省林長制省級考評辦法(試行)》6項林長制運行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林長制領導小組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林長制省級會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林長制工作議事程序,保障林長制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21〕11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省級會議指省級林長會議、省級總督察會議、省級林長制部門協作會議。
第三條 省級林長會議主要有以下形式:省級總林長會議、省級林長制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省級總林長會議、省級林長制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按年度由總林長或領導小組負責人主持召開,可視情況合并召開。參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省林長制辦公室牽頭制定會議方案,落實籌備工作,整理上報會議紀要,分解下達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的決策部署,以及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并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二)研究重點工作、重大事項;
(三)通報全省推行林長制考核情況;
(四)對全省推行林長制工作進行總結和安排部署;
(五)需要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省級總督察會議按年度由省級總督察或副總督察主持召開。參會人員為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有關負責人,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及聯絡員,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人,可擴大至州(市)級總督察、副總督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牽頭,省林長制辦公室協同制定會議方案,落實籌備工作,整理會議紀要,分解下達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的決策部署,以及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
(二)匯報督察16個州(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情況,重點突出督察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
(三)審議林長制年度督察方案,研究部署翌年全省林長制督察工作;
(四)需要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省級林長制部門協作會議定期或不定期由省林長制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參會人員為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或聯絡員。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制定會議方案,落實籌備工作,整理會議紀要,分解下達會議確定的各項協作任務。會議主要內容包括:
(一)通報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有關情況,研究部署需協同開展的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二)研究落實省級總林長、林長和省級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事項;
(三)需要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制度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長巡林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壓實和規范各級林長的履職責任,更好發揮林長作用,促進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工作取得實效,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21〕11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林長巡林指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林長對各自責任區域內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工作開展的巡查指導。
第三條 省級、州(市)級、縣(市、區)級林長分別按每年、每半年、每季度的頻次至少開展1次巡林。各級林長應結合重大政策貫徹落實、重點任務推進實施等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專項巡林。
第四條 林長巡林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決策部署和建設森林云南情況;
(二)壓實和履行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責任情況;
(三)落實林長制重點工作任務情況,落實上級林長和督察指示要求情況;
(四)實地調研督查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情況;
(五)需要林長巡查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各級林長聯系單位牽頭負責林長巡林的工作對接、方案制定與實施、起草巡林報告、督促責任區限期完成問題整改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應為本級林長巡林提供對應責任區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工作的基本情況及問題清單,協同林長聯系單位和對應責任區共同做好林長巡林工作,建立林長巡林臺賬,對巡林過程中林長的指示要求和發現問題實行清單管理、跟蹤督辦。
第七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依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制度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長制信息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林長制信息公開、報送等工作,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21〕11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應按照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做好林長制信息公開、報送等工作。各級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本級林長制辦公室提供協同開展林長制相關工作的信息。涉密信息應嚴格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第三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應公開的林長制相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予以公開。應公開內容包括:
(一)與林長制工作相關的政策文件、規章制度、技術性文件等;
(二)林長制組織體系構建情況,主要包括林長名單和責任區域、工作職責、監督電話等;
(三)森林草原資源基本概況、保護發展目標等;
(四)林長制工作有關情況、動態及成效;
(五)公眾關注的可公開事項;
(六)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 應主動公開的林長制信息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采用召開新聞發布會,設置公示牌、宣傳牌,印發宣傳冊等方式公開。
第五條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應認真收集、梳理林長制有關工作信息,及時上報上一級林長制辦公室,重要信息實行一事一專報。應報送內容包括:
(一)工作動態、舉措及成效;
(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建議;
(三)推動工作落實的新思路、新做法、特色亮點;
(四)涉及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的重大問題、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輿情處置情況;
(五)上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六)其他應報送事項。
第六條 省林長制辦公室應根據各地上報信息整理編輯工作動態,報送省級總林長、林長和省級總督察、副總督察。
第七條 省林長制辦公室定期統計、通報各州(市)林長制辦公室信息報送和采用情況。
第八條 本制度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林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強化省級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作,促進各成員單位有效履行職責,推動形成工作合力,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21〕11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成員單位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林長制工作任務落實。
第三條 協作內容主要包括:會商研究重要政策、重大舉措、重點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參與落實林長制重要工作,互通共享信息等。
第四條 各成員單位應明確1位分管領導為協作成員、1名處級干部為聯絡員。協作成員和聯絡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相應職務的同志自行遞補,并報省林長制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建立工作會商機制。省林長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以組織召開部門協作聯席會議、部門協作聯絡員會議和開展專題會商等方式,重點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林長制重大決策部署的措施,協商解決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和林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落實省級總林長、林長和省級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事項,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和重要規劃、計劃、方案等。
第六條 建立工作參與機制。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工作部署積極參與林長巡林、工作督察、年度考評、有關會議和活動、重大專項行動、專題調研等。省林長制辦公室就林長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規劃計劃和重大事項征求意見時,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認真組織研究,及時反饋意見,合力推進工作落實。
第七條 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省林長制辦公室與各成員單位之間,各成員單位之間要暢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時將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情況,貫徹落實省級總林長、林長和省級總督察、副總督察有關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以及本單位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和經驗做法等,通過會議、會商、簡報、書面通報等方式進行互通交流,最大限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向省林長制辦公室書面報送落實林長制工作年度總結及下一步工作意見、建議。
第九條 本制度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
云南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辦公廳負責協調保障擔任省級林長、省級督察的相關省委領導開展工作和督促指導林長制考評工作。
2.省委組織部負責督促指導林長履職考評工作。
3.省委宣傳部負責督促指導林長制有關宣傳教育和社會輿論引導等工作。
4.省委政法委負責督促指導依法治林治草工作。
5.省委改革辦負責督促指導林長制改革任務落實。
6.省委編辦負責林長制推行中涉及的有關機構編制工作。
7.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協調組織開展省級林長制督察工作。
8.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保障擔任省級林長的省人民政府領導開展工作。
10.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重點項目、資金等工作。
1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統籌推動森林草原產業二產發展等工作。
12.省科技廳負責指導支持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科技攻關等工作。
13.省公安廳負責建立“森林警長”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14.省司法廳負責協調指導森林草原地方立法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
15.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解決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所需經費等工作。
16.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統籌優化森林草原生態用地,完善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等工作。
17.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統籌生物多樣性保護,督促指導森林草原生態保護與修復突出問題整改等工作。
18.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督促指導各地開展城市綠化等工作。
19.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督促指導各地開展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綠化,加強林區、草原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20.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生態保護與修復、有害生物防治及林草產業發展等工作。
21.省水利廳負責督促指導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內的造林綠化工作,加強林區、草原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22.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指導生態旅游、森林康養等工作。
23.省應急廳負責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等工作。
24.省審計廳負責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重大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資金使用審計等工作。
25.省外辦負責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生態建設與保護國際交流合作,協調建立森林草原防災減災跨境聯防聯治機制。
26.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森林草原地方標準統一立項、統一審批、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等工作。
27.省林草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規劃,強化資源監管和執法,組織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野生動植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大力發展林草生態惠民產業,組織落實森林草原防滅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責任和措施,承擔林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28.省鄉村振興局負責協同做好鄉村生態治理、鄉村振興涉及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等工作。
29.省氣象局負責森林草原防災減災的氣象服務保障等工作。
30.云南銀保監局負責推動森林草原保險發展和森林草原貸款發放等工作。
云南省林長制工作省級督察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林長制省級督察工作,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職責,落實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21〕11號)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林長制省級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對象為16個州(市)黨委、政府和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16個州(市)黨委、政府的督察以實地督察為主,對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督察以書面督察為主,具體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督察工作由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牽頭組織實施,省林長制辦公室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督察工作應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堅持依法依規、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推動林長制責任、任務落實。
第五條 省林長制辦公室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確定重點督察事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經省級總督察會議審定后,依案開展督察。
第六條 督察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的決策部署情況;
(二)各州(市)黨委、政府落實林長制主體責任、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林長制部門職責情況;
(三)人民群眾反映或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處理情況;
(四)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項。
第七條 督察工作應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督察報告按程序報審后,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
第八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指出的問題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將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報送督察單位和省林長制辦公室。督察指出問題整改實行清單銷號管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視情形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追責建議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九條 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督察結果作為林長制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林長制省級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推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履行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的主體責任,落實林長制目標任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0〕34號)、《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21〕1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委、省政府對各州(市)黨委、政府、林長和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考評。對各州(市)黨委、政府、林長的考評統稱為“對州(市)的考評”,對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考評統稱為“對省級部門的考評”。
第三條 林長制省級考評自2022年起按年度組織實施。
第四條 林長制考評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績,結合實際、分類考評,客觀公平、激勵擔當,規范高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 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注重五年規劃目標與年度目標任務相銜接,重點考評以下內容:
(一)林長制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主要包括各州(市)林長設立及林長制工作機制運行情況、林長制配套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林長履職情況、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履行部門協作職責情況等。
(二)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濕地保護率、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率等核心目標完成情況。
(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保護管理及生態修復情況,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情況,森林草原火災防控、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情況,深化森林草原領域改革情況,林草生態產業發展情況,監督執法體系和基層基礎能力建設情況,以及支撐保障政策建設情況等。
(四)其他需要納入考評的事項。
第六條 注重基礎工作考評與重點目標任務考評相結合,平時考評與年終考評相結合,正向激勵與負向約束相結合,以定量考評為主、定性考評為輔,針對州(市)和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分別建立考評指標體系。對州(市)設基礎工作考評指標、保護發展目標考評指標、重點工作任務考評指標、正向激勵指標、負向約束指標等5類指標;對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設基礎工作考評指標、重點工作任務考評指標、正向激勵指標、負向約束指標等4類指標。
(一)基礎工作考評指標。緊緊圍繞構建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重點考評林長制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
(二)保護發展目標考評指標。只針對各州(市),立足推動黨委、政府落實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主體責任,主要考評各州(市)完成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濕地保護率、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率等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核心目標的情況。
(三)重點工作任務考評指標。根據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林草局下達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重點考評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督執法體系和基層基礎能力建設,支撐保障政策,以及破壞森林草原資源案件、森林草原火災、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災害、野生動物肇事發生和處置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四)正向激勵指標。主要是對落實工作成績突出,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表彰肯定,或推進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重點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加分。
(五)負向約束指標。主要是對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不到位,發生重大森林草原災害、破壞森林草原資源重大案件等事件而隱瞞不報或處置不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或重大負面影響,督察、考評指出問題整改不力,以及落實考評工作不到位的予以扣分。
第七條 根據各州(市)的資源稟賦、生態狀況、產業發展基礎,以及省委、省政府對各州(市)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的具體要求等差異性,將州(市)分為不同類別實行差異化考評。州(市)的類別劃分、考評指標及指標權重按年度進行動態調整。
將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為兩類,一類為省級林長聯系單位,另一類為非省級林長聯系單位,實行差異化考評。
第八條 林長制省級考評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在省考評辦指導下,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一)對州(市)的考評。由省林長制辦公室牽頭,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應急廳、省林草局等部門組成考評工作組具體負責實施。
(二)對省級部門的考評。由省林長制辦公室牽頭,商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協辦公廳,組成考評工作組具體負責實施。
第九條 林長制年度考評以非實地考評為主、實地核實為輔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下達的林長制年度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省林長制辦公室牽頭研究制定年度考評實施方案和考評細則(具體考評指標和評分標準),報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印發實施。
第十一條 各州(市)黨委、政府和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林長制的部署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林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在每年1月底前報送省林長制辦公室備案。各州(市)和省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林長制年度工作要點是林長制年度考評的重要核查材料,一經報備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情況報送省林長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考評對象應對本年度落實林長制目標任務情況進行總結,認真對照考評細則開展自查自評,形成自查自評報告,于12月底前將自查自評報告和佐證材料報省林長制辦公室。各州(市)總林長應對年度履職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述職報告,于12月底前報省林長制辦公室。
第十三條 考評基準分為100分,由考評責任單位根據依法采集整理的年度統計數據、日常動態管理情況、年度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督察情況等,對考評對象報送的自查自評報告、佐證材料及各州(市)總林長年度述職報告等進行核查,對照考評細則進行考評打分,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形成考評打分結果。
第十四條 分類評定各州(市)和省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考評等次,由省林長制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荚u等次分別為: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至90分,含80分)、合格(60分至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五條 對發生特大森林草原災害、破壞森林草原資源特大案件等事件而隱瞞不報或處置不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考評中存在篡改、偽造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考評結果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統一公布,同時將存在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分別反饋各考評對象。各考評對象應認真整改考評指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與下一年度考評成績掛鉤。
第十七條 考評結果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考評指標體系,并抄送省委組織部和省審計廳,作為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工作突出、成效明顯的,進行表揚或獎勵,并報組織部門備案。對工作不力、年度考評不合格的,由省級總林長對州(市)總林長或省級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責成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各考評對象要嚴守考評工作紀律,及時、準確提供自評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等,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荚u順利進行。對違反工作紀律、造成考評結果失真失實的,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各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林長制考評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林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